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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8-27来源:党委组织部new点击:1190

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617

《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已经党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精神,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党委书记、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正副职领导成员(含纪委书记)中试行。

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试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正副职领导职务(含纪委书记)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  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需要调整职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者处罚需要变动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五条  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在同一学校同一职务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一般不再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学校同一职务。个别情况特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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