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6〕17号
《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已经党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精神,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党委书记、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正副职领导成员(含纪委书记)中试行。
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试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正副职领导职务(含纪委书记)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 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需要调整职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者处罚需要变动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五条 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在同一学校同一职务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一般不再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学校同一职务。个别情况特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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