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5年2月17日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保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实行“谁办理、谁纪实”。纪实工作具体以干部工作机构为主,部内有关工作机构配合。从事干部工作的人员,要增强纪实意识,养成纪实习惯,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纪实工作。
二、选拔任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都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纪实,做到客观准确、完整具体、简便管用,使每个干部的选任过程可追湖、可倒查。对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形成的有关资料,该归档的要及时归档,该保管的要妥善保管。
三、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搞用人不正之风的情形,组织(人事)部们要坚决抵制,特别对以下五种情形要记录在案,形成用人上的“负面清单”: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拉票、跑官要官的;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时,仍坚持提拔任用的;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
四、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资料,作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充分用好纪实结果,切实发挥纪实的监督制约作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等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纪实制度,完善纪实方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纪实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纪实工作的落实。对在纪实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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