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直属高等学校
领导人员管理有关工作办法的通知
教党〔2020〕10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确定办法(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试用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20年1月16日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科学规范的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教育部党组管理的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
选举的直属高等学校领导职务,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资;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遵循教育规律;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选拔任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干部政治素质、班子政治功能、学校政治生态”三位一体、统筹推进,努力将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推进新时代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担当负责、敢于斗争、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人员应当进行调整,推进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能上能下。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言论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全面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了解和掌握教育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能够全身心投入管理,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密切联系师生,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把方向,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崇高的理想信念、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价值追求,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深厚的学识学养,有较高的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能力,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
第六条 提拔担任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历。从高等学校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院(系)管理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提任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其中,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任职年限。
从专业技术岗位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教育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八条 人事司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教育部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九条 人事司根据工作需要和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向教育部党组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建议。
第十条 人事司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报教育部党组审定。其中,选拔任用纪委书记,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会同人事司提出人选意向。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直属高等学校党委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提出转任、增补等调整建议,须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向教育部党组提交书面请示。
个人向教育部党组推荐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一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直属高等学校领导职位空缺且直属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实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直属高等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也可先进行会议推荐。
民主推荐由人事司负责组织实施,在本校或本地区推荐的会同地方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进行。民主推荐纪委书记人选,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会同人事司进行。
第十五条 直属高等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人事司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报教育部党组审定;
(二)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三)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学校党委沟通协商后,人事司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原则上应当差额提出;
(四)召开推荐会议,由学校党委主持,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述职,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测评表、民主推推荐票;
(五)人事司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教育部党组汇报。
第十六条 直属高等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先进行会议推荐的,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人事司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报教育部党组审定;
(二)召开推荐会议,由学校党委主持,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述职,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测评表、民主推荐票;
(三)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四)人事司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教育部党组汇报。
第十七条 直属高等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正职干部(学校规模较小的,可扩大到部分中层副职干部);
(三)教授和其他教职工代表,一般包括省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近期退出领导班子的老同志、离退休人员、高层次人才、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代会负责人、基层党支部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等。
其中,救授和其他教职工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且推荐意见集中的,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学校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领导班子结构、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简单以票数、以分数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
第二十条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人事司研究提出考察对象人选方案,报教育部党组审定。提任副职的,若推荐意见不够集中,可将推荐情况反馈给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考察对象可以差额确定,也可以等额确定。
第二十二条 考察工作由人事司负责实施,对在本校或本地区产生的拟任人选,会同地方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对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会同人事司进行考察。
第二十三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服务师生、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团结合作、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人事司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教育部党组报告。
对换届连任、平级转任的考察对象,可适当简化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 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分管和联系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所在基层党支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考察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听取所在单位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人事司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拟提任副职的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应当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教育部党组有关领导成员范围内进行酝酿。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由教育部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依有关规定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党组讨论决定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有关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教育部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党组讨论决定直展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司负责同志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教育部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 需要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的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五条 任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聘任制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提拔担任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在教育部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现任职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提拔担任直属高等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八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正职由教育部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副职由任职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第三十九条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教育部党组决定任命的,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条 实行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或者十年需要交流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加强工作统筹,加大交流力度。畅通教育系统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直属高等学校与直属机关、驻外数育机构之间的交流渠道。
(三)交流由教育部党组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领导人员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领导人员不宜频繁交流。
(四)交流的领导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组织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党组、人事司、直属高等学校党委讨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直接指导研究生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三条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领导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领导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等纪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实行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责。
第五十一条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党员、干部、教师、群众对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教育部党组及人事司、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举报、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育部人事可负责解释。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确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应当结合民主测评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确定。
第三条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是指本年度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办学治校实绩显著,群众满意度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率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二。
良好、合格是指本年度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较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群众满意度较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率和良好(合格)率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二。
一般、基本合格是指本年度综合表现基本符合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群众满意度一般。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一般(基本合格)和较差(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综合研究分析,评为一般(基本合格)等次。
较差、不合格是指本年度综合表现不符合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群众满意度较低。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差(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或一般(基本合格)和较差(不合格)率连续两年超过三分之一,经综合研究分析,评为较差(不合格)等次。
第四条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应经过总结述职、民主测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程序,必要时可组织一定范围的谈话调研深入了解情况,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由人事司综合测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教育部有关业务司局、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教育部党组研究确定。地方党委组织实施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等次确定的重要参考。
列入中央管理的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直属高等学校纪委书记,其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党组管理的直属高等学校正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只提出考核评价意见,不确定考核等次。直属高等学校副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由直属高等学校党委提出初评意见,人事司综合民主测评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报教育部党组研究确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奋进精神不足,斗争精神不强,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不能够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四)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抓落实不力的;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受到上级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力,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人员闹无原则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慵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不合格等次的。
第七条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直属高等学校总数的30%,各校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参加年度考核领导人员总人数的25%。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八条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等次。
第九条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其年度考核等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学校党委和领导人员反馈,同时通报地方党委。
第十一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教育培训、激励奖惩、能上能下、治庸治懒、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传导压力,激发动力,提高效能。
第十二条 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育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试用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简便有效的原则,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考准考实试用期表现。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直属高等学校实行试用期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校长(不含列入中央管理的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其中,校长考核由人事司组织实施,常务副校长、副校长考核委托学校党委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重点考核试用期内的政治表现,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工作实绩、党风廉政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合格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试用期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完成试用期工作;基本合格指综合表现基本达到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不合格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成立考核工作组,制定考核方案,通知考核对象撰写个人总结,填写《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试用期满考核登记表》。副职考核方案应在考核对象试用期满一个月前报人事司审核。
(二)发布预告。民主测评前,发布考核预告,设置意见箱。
(三)民主测评。采取召开会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考核测评,参加测评人员范围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部分中层正职、教授和其他教职工代表等。测评前,以适当方式向参加测评人员提供考核对象个人总结。
(四)谈话考察。考核工作组以谈话方式在校内征求对考核对象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意见,了解考核对象试用期内德才表现、主要工作情况、党风廉政情况等。考核正职的谈话范围应包括校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中层正职、教授和其他教职工代表等;考核副职谈话范围应包括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对象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
(五)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人事司就考核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意见。
(六)研究决定。人事司综合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教育部党组研究决定。其中,副职由学校党委召开常委会研究提出考核结果初步建议,并向教育部党组呈报考核工作报告。
学校党委的考核工作报告应包括考核组织实施情况,附考核工作方案、考核对象试用期考察材料、《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试用期满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党委常委会会议记录、纪要等。
第七条 综合分析考核评价情况,经组织认定为合格的,通过试用期考核并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对考核测评合格率偏低、经组织认定为基本合格的,对考核对象进行组织谈话并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对考核测评不合格率较高、经组织认定为不合格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的,免去试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试用期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力,闹无原则纠纷,影响领导班子团结和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按领导班子分工履职尽责或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对学校事业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家庭美德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九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任前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正职由人事司负责同志谈话;副职由所在高校党委书记谈话,特殊情况下,由人事司负责同志谈话。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在试用期满一个月内完成,也可根据工作实际,与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或班子换届等工作结合进行。最晚不应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应当与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情况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试用期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不准弄虚作假;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信息;
(五)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育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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