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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属高校党建工作责任的通知

时间:2020-08-27来源:党委组织部new点击:152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属高校党建工作责任的通知

厅字〔2019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部属高校党建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地方党委和主管部委党组(党委)工作的协同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部属高校,党建工作责任以地方党委为主,主管部委党组(党委)结合领导班子建设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地方党委和主管部委党组(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力量保障,切实解决都管但都没管到位问题。

部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方党委要将部属高校党建工作纳入本地区党的建设,强化工作职责,定期专题研究,协调解决党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部属高校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到高校开展调查研究、作形势报告、上思想政治理论课制度化常态化。抓好部属高校党建经常性工作的部署指导推动,负责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传达,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党内集中教育,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会同主管部委党组(党委)和有关方面抓好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工作。

三、主管部委党组(党委)要主动配合、大力支持地方党委履行高校党建工作责任。坚持管班子、管业务与管党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抓好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评价和管理监督,年轻干部队伍建设,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工作。督促部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切实抓好党建工作,积极融入所在地方党的建设,对履职不到位的进行问责。加强对部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强化地方党委对部属高校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监督。部属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常委任免,主管部委党组(党委)应当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对在本地区或本校产生的拟任人选,地方党委参与考察。地方党委对有关人选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主管部委党组(党委)应暂缓研究。主管部委党组(党委)要将部属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地方党委。部属高校任免校长助理和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宣传、统战、学生工作等机构正职人选,应当事前向地方党委备案。对部属高校工作出现偏差或干部失职失责的,地方党委可视情况进行谈话提醒或向主管部委党组(党委)提出相关建议。

五、部属高校党组织关系应当隶属于省一级党委,目前在省级以下党委的,要尽快调整到位。部属高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举办的分校、校区、学院、研究生院等,抓党建工作的责任原则上以所在地方党委为主,主管部委党组(党委)要加强督促指导,高校党委要主动履行党建工作具体职责。部属高校异地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党组织隶属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地方党委和主管部委党组(党委)要加强对部属高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校长的教育培训,统筹制定培训计划,既确保培训全覆盖,又避免多头调训、重复培训。地方党委要将部属高校党委部门负责人、院(系)党组织书记纳入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定期开展培训。

七、部属高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由地方党委组织实施。部属高校党委书记在向地方党委述职的同时,要向主管部委党组(党委)报送书面述职报告。地方党委要将部属高校党委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结果抄送主管部委党组(党委),并对结果运用提出意见建议。

八、地方党委和主管部委党组(党委)要建立沟通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对部属高校党建工作重要情况及时通报,重要部署及时沟通,重要文件相互抄送,切实形成职责清晰、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党建工作格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91017    

(此件发至市地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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