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属高校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人〔2014〕569号
部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高校去行政化、逐步取消行政级别的要求,鼓励部属高校积极探索试行管理干部职员制,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开展职员制试点的高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实施;要深入调研,探索符合高校特点的职员岗位管理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管理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职员制顺利实施。
2014年12月1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有关规定,结合部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属高校试点开展三级职员、四级职员岗位聘任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聘任三级、四级职员,要坚持职务职级相结合,德才兼备、择优聘任的原则,探索完善管理干部队伍职级晋升的激励机制,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管理队伍。
第四条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总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统筹确定,一般每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总数不超过本校领导班子职数的60%。
第五条 部属高校聘任三级、四级职员必须符合国人部发〔2007〕59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聘任三级职员岗位的,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8年以上的经历;
(二)聘任四级职员岗位的,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学校中层主要领导职务12年以上的经历;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忠于职守、实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认可度高。
第六条 聘任三级、四级职员岗位,原则上应从长期从事学校党政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已纳入职员系列管理的人员中选聘。
第七条 部属高校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择优聘任本校三级、四级职员。聘任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八条 受聘为三级、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职员职级待遇,不作为对应行政级别校领导管理,其现担任的职务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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