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工信部党〔2016〕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部机关内设机构局级和处级干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级干部。
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上述干部,以及部机关科级干部职务晋升、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将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知人善任、人尽其才。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提拔任职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位,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提任巡视员、副巡视员的,应当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提任调研员、副调研员的,应当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局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应当从严掌握。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别优秀条件或者工作特殊需要情形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不得突破《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 议
第六条 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和工作需要,由部党组成员或者人事教育司提出启动局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或者建议;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司局提出初步建议,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书面报人事教育司。
第七条 人事教育司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局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初步建议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方案。局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初步建议向部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部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并征求纪检组组长的意见,形成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人事教育司牵头组成考察组开展民主推荐,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丰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民主推荐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民主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一条 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调整:
(一)在部机关司局推荐干部,一般由司局在编人员和挂职干部参加。局级非领导干部还需经部党组成员推荐。
(二)在通信管理局推荐干部,一般由通信管理局在编人员和挂职干部,安全分中心领导成员、各处室负责同志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专用通信局领导成员和各处室负责同志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以上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个人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当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人事教育司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党组或者人事教育司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列为处级以上领导职位和其他重要岗位的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考察工作应当保证充足的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和延伸考察;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
第十六条 考察谈话范围参照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工作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情况。
第十八条 人事教育司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的意见。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在人事教育司司务会前征求机关党委意见;局级干部任免事项,在部党组会前征求机关党委和驻部纪检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核查情况不符的,应当由本人做出说明,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任职后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应当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当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党组授权人事教育司司务会研究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局级干部任免事项,经人事教育司司务会研究,由部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局级职位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部党组成员中进行酝酿。
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报经中央组织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向中央组织部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和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人事教育司相关同志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涉及破格提拔人选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四条 需要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备案或者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的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任职、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人事教育司应当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非选举产生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任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应当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决定任用的局级干部,由部党组成员或者人事教育司负责同志进行任职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人事教育司或者本司局负责同志进行任职谈话。
第二十八条 局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部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任职文件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对于经历单一或者需要重点培养的干部,应当优先考虑交流。
干部交流由部党组及人事教育司组织实施。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三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部党组及人事教育司讨论干书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职务调整
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作待遇。
第三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人事教育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和试用期满考核等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形成完整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有《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部 部党组及人事教育司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驻部纪检组、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实行人事教育司与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人事教育司召集,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选拔任用机关服务局处级及以下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级及以下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干部,由.上述单位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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