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工信部党〔2016〕15号(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列入中央管理的部属高校党委书记、校长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专用通信局领导班子成员,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学会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部党组及人事教育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
部属高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四级以上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三年以上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其他事业单位从专业技术岗位到四级以上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五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三年以上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八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部党组及人事教育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经充分酝酿,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第十条 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 选拔领导人员,根据部属事业单位实际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部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组织选拔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岗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务推荐。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织主持,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岗位、资格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八条 其他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可以由本单位党委(党组)或人事教育司推荐,报部党组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倒单以推荐票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认可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谈话考察的范围按照知情性、相关性原则确定,一般应是对考察对象熟悉的人员,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员为主: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人事教育司司务会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报部党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各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人选应听取驻部纪检组的意见,拟任人选的考察,驻部纪检组应派人参加。在京直属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的考察,机关党委应派人参加。
人事教育司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驻部纪检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部党组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需要报中央组织部备案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需要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六条 部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班子每个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一般以行政正职领导人员任职时间作为任期起始时间。党组织的领导班子任期按《中国共产党党章》及有关规定执行,任期以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时间作为任期的起始时间。领导人员职务任期与领导班子任期一致。部属高校领导人员的任期管理,按照《部属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对于超过任职期限的领导人员,一般要进行轮岗、交流或退出领导班子。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一般应按时换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主要负责同志对任期目标负总责,并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将目标分解到每一位班子成员,以此作为领导人员任期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条 任期目标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在宣布任职后的半年内公布。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本单位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期届中考核安排在任期中,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任期届末考核安排在任期最后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换届进行。
第三十二条 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既要突出行政管理工作,也要突出党建工作实效。正职领导人员离任或任期届末,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任期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导人员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要对照任期目标,总结主要工作和经险体会,找出不足和差距;
(二)公开述职及民主测评。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任期述职大会,与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三)个别访谈及调查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并调查核实有关问题;
(四)人事教育司向部党组汇报考核情况。
第三十四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完善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任职培训、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十七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推荐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九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四十条 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四十一条 部党组及相关司局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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