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安置相关政策规定和一般职务安排
军转干部主要依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确定职务安排。
1.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应当根据军转干部的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①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注:最低年限一般为三年。
2.江苏省军转办的意见。军队的职级和地方的职级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也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安排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降一级安排,也可以安排非领导职务。各单位根据职数等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军转干部职务。一般来说,省级机关参照以下范围:
军队职务 | 年限 | 安排职务 |
正团职 | 满3年 | 副处长或副调研员 |
不满3年 | 副调研员 | |
副团职 | 满3年 | 副调研员或主任科员 |
不满3年 | 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 | |
正营职 | 满3年 | 副主任科员 |
不满3年 | 副主任科员或科员 | |
副营职 | 满3年 | 副主任科员 |
不满3年 | 科员 | |
技术9级及以上干部 | 不论年限 | 一般情况下,安排在管理岗位的,没有明确职务安排规定;安排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可根据其在部队取得的相应技术职务安排 |
3.部分省级机关的做法(供参考)。对正团职军转干部,不论年限,最低明确为副调研员。对副团职干部,不论任职年限,原则上明确为主任科员。对正营职干部,不论年限,原则上明确为副主任科员。对任职满三年的副营职干部,原则上明确为副主任科员;对任职不满三年的副营职级以下职务的干部,原则上明确科员。对具有硕士及以下学位的技术九级及以上干部,原则上明确为副主任科员;对具有博士学位的技术九级及以上干部,原则上明确为主任科员。
4.高校军转干部安置到管理岗位的可以参照省级机关执行,安排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对应其在部队的职称。军转干部工资待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按部队的职级确定,奖励性绩效按聘用的岗位确定。
5.军转干部必须进编。依据为省军转办出具的《**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通知单》(或复印件加盖省教育厅人事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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